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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诉讼诚可贵,两种事实两重天
来源:中方新闻

 诚信诉讼诚可贵,两种事实两重天


       客观事实是指当初事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法律事实是指形成案件后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推断出来的当时的案件情况,这两种事实有时是同样的,有时又有差别。有时在客观事实中有理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律事实上却占不到便宜。这是因为法官不可能在案发现现场,也就不可能按照客观事实来确定案件事实,一旦走上法庭,就要分清这两种事实的区别,方可立于不败之地。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方说要购买黄花梨,但一听价钱,觉得自己买不起,于是卖方推荐另一种类似黄花梨的木材,外观无明显区别,价格只有正宗黄花梨的三分之一,于是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没有书面合同,钱货两清。过了两个月,买方突然将卖方起诉到法院,称卖方欺骗了他,把不是黄花梨的木材当作黄花梨卖给了他,要求卖方退款并赔偿损失。卖方觉得非常冤枉,对律师说买方出的价钱根本不可能买到真正的黄花梨,只能买这种黄花梨的替代品。应该说,卖方所述更接近案件事实。但是,如果卖方到法庭上如此陈述,那基本上是要败诉的。因为你既然承认买卖的标的物是黄花梨,你就得给人家提供黄花梨,除非你能证实当时双方约定的就是这种类似黄花梨,但买方已起诉称卖方欺诈,怎么可能还承认当初的基本事实呢?所以,卖方要赢得诉讼,只有一种办法,就是否认当初买方要买的木材是黄花梨!这样,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买方身上,买方如不能证明当时他要买的是黄花梨,那么就要由他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经过两次庭审,买方没有有力的证据,只好撤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