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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来源:中方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 侦查阶段
     ⑴ 会见犯罪嫌疑人;
     ⑵ 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⑶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⑷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⑸ 代理申诉和控告。

     ● 审查起诉阶段
     ⑴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⑵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⑶ 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
     ⑷ 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⑸ 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 一审阶段
     ⑴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⑵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⑶ 调查和收集证据;
     ⑷ 出庭准备;
     ⑸ 参加法庭调查;
     ⑹ 参加法庭辩论。

     ● 二审阶段
     ⑴ 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⑵ 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⑶ 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⑷ 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⑸ 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⑹ 出庭准备;
     ⑺ 参加法庭调查;
     ⑻ 参加法庭辩论;
     ⑼ 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 自诉案件
     ⑴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⑵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⑴ 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⑵ 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 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
     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1、根据2013年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很明确的指出,在侦查期间,只有律师才能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也就是刑事拘留三十天后,一般而言,公安机关都会用尽这三十天。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这段时间,只有律师才可以进入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律师会见时可以将家属在外面的情况转告嫌疑人,并安抚嫌疑人的情绪,其在里面最希望见到有人去跟他说几句话或者把外面的消息告诉他。据本律师的经验,大部分嫌疑人见到律师后会很欣喜,感觉到家人还是很在乎他重视他的,所以我见过的80%的嫌疑人,知道家属请了律师后都会感动涕零。律师不光可以向其了解最真实的案件具体的经过,还可以聆听嫌疑人的解释或者释放,这也无疑给其一个发泄或者悔恨的机会。关键是,律师在了解整个案情后马上对本案做出法律分析,好给其一个心理准备或者告知其事情不大,不要过于担心。而且,律师这时候可以给其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好让其在侦查机关讯问其应该注意把握好法律方向,防止刑讯逼供。现实中,很多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不重视,走过场,本来嫌疑人没有的事实或者没有说过的话,不是他做的事情,却强硬或者诱使其在笔录或者鉴定结论等文书上签名,说签名后就可以放人,很多嫌疑人信以为真就签名了。如果嫌疑人真的签名了,那这时候应该怎么样做呢?那律师的作用就发挥出来了! 
    4、依照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很多人被刑事拘留后并不知道这条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后对其法律知识的宣读,并告知嫌疑人写信给检察院,要求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前与其见面,如实陈述公安机关以上的办案行为或者自己有无犯罪的辩解!这是非常关键的。如果嫌疑人不知道这条法律规定,他就丧失了这样的机会,因为,嫌疑人没有要求检察院会见其的话,检察院是不会对其讯问的。此条,还有一个关键的地方,如果律师会见后认为,嫌疑人不应该被逮捕的话,可以在逮捕之前,也就是三十七天之前可以通过法律意见的形式向检察院递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这也是挽救嫌疑人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我们都知道,一旦检察院逮捕后,就会进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走完这些程序至少得五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意味着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呆上五个月左右!但是如果不批准逮捕的话,马上可以释放!因此,这阶段律师的作用是尤其关键的。 
    5、当然,逮捕之前,律师还可以陪同家属前往被害人处,做其思想工作,积极赔偿,争取取得其谅解,并要求其写好谅解书。律师写好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向公安预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律师代笔总会比非专业的家属强得多,毕竟律师会见后知道最真实的案情,对案情和法律分析最为彻底,这是家属不可比逾的。 
    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后,经过专业判断,如果法律公安刑事拘留的罪名不当的话,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争取检察院以更轻的罪名来逮捕。如果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办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刑讯逼供的话,及时代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申诉、控告,确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律师在逮捕之前可以开展的工作。 
    总之,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前,其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并不是有些人或者公安机关说的那样,请律师没有用,只是见见人而已!实际上并非如此。而且现实中,很多办案民警都告诉家属,事情小,不用请律师。其实并不是事情小,而是一旦家属请了律师,律师就会找经办民警做这做那的,比如询问民警案件情况、罪名、抓了多少人、递交法律意见书、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监督其办案、怕被律师投诉等等。所以,办案民警为了减少其工作负担,他们当然希望你们家属不要请律师!
当然,律师的工作除了以上几点外,还有其他很多,比如可以传达家属的话、告知其基本的生活必需以及要注意的事项等等,这就不一一列举了。刑事案件毕竟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如果条件许可的话,建议家属还是积极委托律师争取维护犯罪嫌疑人最大化的、该有的权益,自己的权益自己争取! 


律师在检察院阶段的作用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应该是辩护律师正式展开的第一个环节,无论有无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先要关注“诉讼文书”的收集,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居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书等;其次是收集“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物价鉴定等以及有关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说明材料和鉴定结论的文书等。

审查所掌握的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信息,对第一部分“诉讼文书”主要是审查有无超期羁押或者漏缺关键程序,比如通知家属羁押地点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对后者“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关注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该鉴定没有正方理由不予鉴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的存在。敦促办案机关改正错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给辩护律师通信,即使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辩护内容通过信件向辩护律师交流,这种方式对一些性格内向,不善于言谈交流的被告人来说通过写信是一种恰当的补充方式。

      3、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被告人,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收集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

      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尤其是罪名定性错误或者可能是冤假错的案件尤为重要。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辩护律师有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提出意见,书面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附卷。

      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

      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起诉人提出申诉。

 

律师在法院阶段的作用


(一)、律师介入时间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审判阶段的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审查管辖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三、与法院联系

(一)、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二)、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三)、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需经过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有无立功表现;

8、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五、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被告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被告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案件审理期限的;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审判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审判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八、出庭准备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4、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5、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九、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十、法庭辩论

1、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见和理由。

3、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1)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2)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4)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5)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4、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

(1)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2)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5、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6、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纠正。

十一、休庭后工作

1、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3、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